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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1.标的企业的主要资产为苍梧县宝山铜矿采矿权,该采矿权于2014年7月6日到期,其临时采矿权证也于2015年1月份到期。从2015年1月份至今,标的企业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在标的企业采矿权到期前,标的企业已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广西国土厅)申请采矿权延续。据标的企业反馈,广西国土厅将于近期向标的企业下达采矿权价款缴款通知书。根据广西国土厅于2017年7月13日公示的《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苍梧县宝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标的企业苍梧县宝山铜矿采矿权出让评估价值为2600.34万元。若广西国土厅按2600.34万元出让评估价向标的企业收取采矿权价款,标的企业目前无力支付。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企业需要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若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广西国土厅可能责令标的企业在30日内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标的企业还可能面临每日增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标的企业将面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
2.CAC桂专字[2017]011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的负债暂包括《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苍梧县宝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确定的采矿权出让评估价值2,600.34万元,最终负债以广西国土厅下达的缴款通知确定的价款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将影响股权评估价值增减变化,但不据此调整标的物成交价格。
3.转让标的中的标的债权为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全部债权,该债权金额根据CAC桂专字[2017]011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账面值为29,280,229.44元;转让方转让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包括后续可持续计算的利息(如有)、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催收债权发生的费用(如有)及与债权相关的一切担保权利(如有)等。
4.有关转让标的前述信息来源于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信资评报字(2017)第70003号的《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公开挂牌转让股权涉及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的51%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的编号为CAC桂专字[2017]011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等材料。标的企业的其他情况可参见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可至交易所查阅、复制。但转让方不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
5.本次转让为“按现状”转让,受让方无权以《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披露的不完整、不客观、不真实、存在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瑕疵披露不充分或者错误、对外负债披露错误或者存在遗漏、转让标的中的标的债权存在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法律瑕疵等)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变更转让价款、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转让方主张损失赔偿等等。
6.受让方须自行与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就标的企业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进行协商,未按广西国土厅规定的缴款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对标的企业取得采矿权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存在因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而不能受让、持有转让标的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交易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2.成交签约。竞价结束之时本公告《产权交易合同》(详见附件4)即刻对竞得人与转让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竞得人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约地点:北部湾产交所)。
3.标的交割。转让方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转付的成交价款后60日内,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转让方在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转付的成交价款后10日内,将与本次债权转让相关资料交付受让方,双方在《交割单》上加盖公章之日起发生债权转让效力,在债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尽快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标的企业。
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1.转让方本次转让为“按现状”转让。竞买人可提前对转让标的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踏勘、咨询、调查,转让方将给予必要的配合。竞买人一旦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物及标的企业(含下属企业。下同)的全部现状和可能存在的所有瑕疵、法律及经济风险,并完全同意签署本公告后附的《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及标的企业的任何瑕疵(包括已经披露的和未披露的)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声明:竞价结束后,受让方无权以转让标的物及标的企业存在披露的或未披露的瑕疵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变更转让价款、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转让方主张损失赔偿等。
2.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即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竞买人承担和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而调整成交价款。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时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www.bbwcq.com)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登记与承诺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
意向受让资格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竞买人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竞买人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意向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登记与承诺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联合受让的,需提供《联合受让协议书》;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其它相关材料。
(5)权力/决策部门同意受让转让标的物的决议(原件)。如需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准文件(原件);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3.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并填写《受让登记与承诺书》,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在报名环节将填写完成的《受让登记与承诺书》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并上传至E交易系统供交易所审核。成交后,买受人凭上述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未以该账户缴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4)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5)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到交易所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按交易所交易规则行权。
4.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交易须知、《产权交易合同》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产权交易合同》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的法律约束,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万零捌仟元整(¥12,708,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竞买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交易所或转让方有权选择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解除本次交易(合同)或要求竞买人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竞买人还将承担违约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交易(合同)解除、转让方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与本次成交价款之间的差额损失、转让方因此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等: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非优先权竞买人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
(3)网络竞价结束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4)网络竞价结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竞价秩序,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将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之后的款项及交易服务费足额付清后,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授权委托书.doc
3.交易须知.pdf
4.交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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