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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
1.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桂市民二初字第1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事判决书》[(2016)桂民终73号]的判决结果,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已经确认桂林矿地院对有色集团享有42,609,890.39元的债权,对有色集团所持广西有色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股份公司)89%股份(9790万股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该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质押物拍卖、变价、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有色集团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源股份公司9790万股股份尚未变价,该笔债权的最终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现无法确定。
2.与往来单位—桂北公司、栗木公司进行对账,对账结果不一致。
①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上挂应收桂北公司51.5万元,桂北公司账上挂应付被评估单位21.5万元,对账结果不一致。
②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上挂应收栗木公司4.031万元,栗木公司账上挂应付被评估单位1,875,310.00元,对账结果不一致。
3.转让标的已经质押给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该质押在过户前将解除,不影响受让方对该转让标的物享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4.标的企业另一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有关转让标的前述信息来源于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做出的编号为桂科评报字(2016)第218号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转让股权而涉及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桂林矿地院提供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的编号为中天运[2017]审字第00961号《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桂林矿地院截至2017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材料。标的企业其它情况可参见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可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查阅、复制。转让方不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
1.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不存在因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而不能受让、持有转让标的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本次转让为“按现状”转让,受让方“按现状”接收。竞买人可提前对转让标的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踏勘、咨询、调查,转让方将给予必要的配合。竞买人一旦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物及标的企业(含下属企业。下同)的全部现状和可能存在的所有瑕疵、法律及经济风险,并完全同意签署本公告后附的《交易合同》。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及标的企业的任何瑕疵(包括已经披露的和未披露的)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声明:竞买成交后,受让方无权以转让标的物及标的企业存在披露的或未披露的瑕疵为由,要求变更转让价款、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转让方主张损失赔偿等。
2.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即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竞买人承担和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而调整成交价款。本公告引用的评估结论为以2016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其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敬请竞买方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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