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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
1.汇元锰业现使用的渣场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归汇元锰业。根据渣场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汇元锰业应缴纳出让金14,769,300元,其取得日期为2005年,至评估基准日,其仅缴纳土地出让金9,286,703元。根据合同,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2.汇元锰业年产渣量近20万吨,渣场在使用多年后即将填满,无法再次加高。且工厂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无法获批新建渣场。若不能尽快解决堆渣问题,则预计一年左右,汇元锰业可能被迫因没有场地堆渣而停产。
3.汇元锰业厂区内的电热站主厂房、电解锰车间、二氧化锰车间等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未办理房产证。当前电解锰生产线、电厂房屋建筑物均处于闲置状态,厂内大部分闲置设备已完全锈蚀受腐。
4.2012年5月底,汇元锰业金属锰生产线全线停产后,生产系统中仍有用两矿一步法制备的硫酸锰溶液库存在各溶液槽,共计约21000立方米。由于企业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一直未能妥善处置该批存液,导致长期储存。由于年限已久,贮存该批存液的各个溶液槽受到严重腐蚀,目前已出现渗漏现象,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5.汇元锰业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目前维持生产,但相关设备及厂房设施受腐及老化,需全面维护修缮、实施相应技改。电解金属锰生产线因停产多年,相关生产设备及厂房设施腐蚀,目前仅进行基础维护,以避免安全、环保事故,每年维护成本约1500万元。
6.汇元锰业厂区因地势低洼,雨水外排口仅600mm,厂区内及周围雨水容易倒灌,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容易引起厂区内涝。
7.汇元锰业现涉及诉讼,敬请竞买人充分关注。
8.汇元锰业扩建了约1万吨产能,该扩建产能目前仅在来宾市工信委备案,尚未申请环境评价、能源评价、安全评价以及其他规划、审批程序。
9.截至2017年10月31日,汇元锰业除欠母公司有色集团债务外,还欠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约3,459.24万元),欠其他单位债务约4,670.87万元,合计8130.11万元。
10.转让标的中的债权为有色集团对汇元锰业享有的全部债权,该债权金额根据CHW桂专字[2016]0077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账面值为937,360,980.03元;根据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财务报表,该债权金额已增加至1,004,490,674.04元。转让方转让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包括后续可持续计算的利息(如有)、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催收债权发生的费用(如有)及与债权相关的一切担保权利(如有)等。
11.有关转让标的前述信息来源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做出的编号为天兴评报字(2016)第1176号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公开挂牌拍卖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涉及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汇元锰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的编号为CAC桂审字[2017]0062号《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汇元锰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汇元锰业提供的截至2017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汇元锰业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的说明》、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做出的编号为桂众资评[2016]303号《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拍卖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债权评估报告》)等材料。汇元锰业的其他情况可参见上述材料可至。上述材料可至交易所查阅、复制。转让方不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
1.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不存在因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而不能受让、持有转让标的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需在报名期限届满前缴至交易所账户(以交易所到账为准)。
2.竞买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竞买人应交而未交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作为赔偿金支付给转让方;竞买人还应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或者因受让方不具备受让方资格条件导致本次受让无法执行的;
(2)非优先权竞买人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
(3)网络竞价成功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未按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4)网络竞价成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竞价秩序,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将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之后的款项及交易服务费足额付清后,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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