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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决字【2023】1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6次会议决议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依据2022年8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初91号之四),因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双鸭山龙煤天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分行开户的账号为23001655151059988888的账户存款5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2)继续查封双鸭山龙煤天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厂区内备煤车间、净化车间、气化车间、水处理车间价值41000万元的生产装置与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公司向银行函证,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分行账面余额 10,351,438.06元为冻结状态,回函金额无误。本次标的评估对冻结资产按正常资产评估,未考虑冻结事项对标的评估值的影响。
2、依据2021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初 91 号之三),因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继续查封双鸭山龙煤天泰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双国用(2014)第68号,地号为230505003018GB00001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次标的评估值未考虑冻结事项对标的评估值的影响。
3、 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股权质押合同》,2014年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杭氧龙泰气体公司 40%的股权质押给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对杭氧龙泰气体公司银行借款本金13650万元和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中按40%比例的反担保。
4、截至评估基准日,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芳烃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双国用(2014)第68号,该证为预告登记,现已逾期,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换手续。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已提供情况说明,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年9月30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在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备案中其原预告登记所载明的相关权益仍具有法律效力,其使用权仍归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所有,后续可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换手续。
5、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赛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赛鼎公司于2018年7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4,594.71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 年7月31日为4,595.81万元(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及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每日7.20 万元计算);(2)支付奖励费3,291.39万元;(3)损失费22.60万元。2019年2月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履行2013年2月18 日签订的《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2)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5000万元(村民围攻项目工厂造成停产的直接损失。以鉴定为准);(3)承担因设计缺陷及设计瑕疵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以鉴定为准);(4)给付因延误交付设计文件应支付反诉人的违约金暂计780万元。 2019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对案涉项目相关事项进行质量鉴定,2021年12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案涉项目设计存在缺陷。2022年4月6日龙煤天泰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对因项目设计缺陷及2016年8月16日火炬不能点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至评估报告日,法院尚未对该案件做出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标的评估值的影响。
6、截至评估基准日,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账外房产一处,为该公司征用土地时的附属地上建筑物,无房产证,建筑面积650平方米,总层数2层。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说明,该房屋在总图布置时不符合防护安全距离,待正式生产时予以拆除。因此该房产不包含在标的评估值内。
7、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共1项,为双鸭山杭氧龙泰气体有限公司,长投单位自2016年开始停止经营且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有重新经营的趋势,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其基准日财务报表,其净资产为-6,632.68万元。由于长投单位不配合评估工作,本次评估以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审计后的账面值列示。
8、本次评估范围内还包含在建工程、探矿权、采矿权、产能置换指标等重大资产,详情意向方可在报名前与转让方联系,进行尽职调查,查看法律意见书、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230C018133号)、评估报告:(1)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东辉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湘矿评字[2022]第087号);(2)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黑评报字[2022]第061号等原件) 。
9、转让方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标的公司债权(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内容受让方可在尽职调查期间查看相关材料,在本次股权转让后仍由标的公司偿还。受让方应当协助、配合并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等担保方式。具体偿还及担保方式等应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10、受让方确定后,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1、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12、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3、本次为转让标的降价后的再次挂牌。
分期付款。
首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30%,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由交易双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2、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截止日16: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3、受让方须在被确定后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短信提示将交易价款(首付款)(含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全额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交纳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首付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项目成交后,办理标的企业产权变更过程中交易双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期间的权益变化,受让方应当认可并接受。
1、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2、用户注册、项目报名及在线竞价具体操作方法可点击网页页首“交易指南”处查看。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各类系统提示。
3、交易机构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具体细则请点击进入“交易指南”处查看。
4、意向受让方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本人或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交视为无效保证金。
5、交易机构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交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1、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限内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先生/0451-82279217
挂牌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承诺受让底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网络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
1、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挂牌期内登录交易机构网站(www.huaee.net),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并于公告截止日(2023年9月13日)16:00前向交易机构提交相关报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负责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由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2、意向受让方须提交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
(2)受让股权的内部决议文件复印件;如需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4)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盖章);
(5)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交易公告附件中下载,盖章和签字);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股权受让申请书。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保证金:交纳4380万元。公告截止日16:00时前,按照提示缴纳,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交款账号为:
户 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8010000001497502
行 号:313261066613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科技专业支行
2、处置: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网络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受让或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网络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收费比例: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按成交价的0.8%收取;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按成交价2%收取。
1. 股权受让申请书.doc;
2. 产权受让委托合同.doc;
杨先生:0451-87200196;王女士:0451-87200173
2023年8月3日-2023年9月13日(节假日除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8号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www.hua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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