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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依据《评估报告》显示:对本次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假设前提和特别事项如下:(1)按绿茵矿业拟定计划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手续,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当地的矿业产业政策,并按规划对区内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2)绿茵矿业未来的采矿权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等基本信息均与探矿权评估报告所述评估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等基本信息一致;(3)探矿权评估所依据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1017高地矿区外围银多金属矿勘探报告》已送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进行了专家评审,并将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后的“评审修改稿”重新送达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尚未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发明》,绿茵矿业已承诺该报告中估算的资源储量结果真实有效。若未来备案资源储量发生变化导致探矿权评估价值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失效;(4)根据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消息,2020年,锡林郭勒盟把六成以上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区内已有的矿山项目进行关停,目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比例达到100%,今后,草原将不再新上矿山开发项目。本次评估未考虑未来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政策变化对估值的影响,若因环境保护政策变化导致矿山项目关停,本次评估结论失效。
2、截至挂牌日,标的企业并未开展经营活动,标的企业员工均由转让方派驻,标的企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派驻人员全部收回转让方。
3、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首期)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2)分期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交易服务费交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合同须与《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订,签订后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分期付款除首付款外的剩余部分由双方自行结算。(3)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申请书》中说明价款支付方式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担保合同后5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将结算的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8、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的;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①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其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或首付款)的等额部分;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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