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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与“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国有股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09GQ20210084 )”捆绑转让,分成两个标的挂牌,意向受让方须对两个转让标的同时报名,方为有效,不接受联合受让。
2、根据内蒙古自然资源厅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出让补充合同【协议出让】》(合同编号:No.1500052019T011)显示: (1)受让人(标的公司)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缴纳不低于20%出让收益145,731.71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依据相关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由标的公司缴纳。 (2)受让人(标的公司)未在合同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截至评估基准日,探矿权人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但已经与自然资源厅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合同,按照该合同的要求,探矿权人需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145,731.71万元后才能持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另一持股50%的股东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标的公司缴纳了50%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即72,865.855万元。由于其余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未缴纳,尚未领取勘查许可证。目前该探矿权已达地质详查阶段,领取勘查许可证后需要开展勘探工作,达到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
4、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后柳湾井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4日,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提前30天提交申请延续。若在2022年3月4日前仍未缴清所欠出让收益及滞纳金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标的公司可能面临勘查许可证无法延续被取消行政许可的风险。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立即缴清所欠出让收益及滞纳金并领取勘查许可证(2022年3月4日前),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竭尽全力配合受让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及办理申请延续等相关事宜。因未能办理勘查许可证及申请延续等相关事宜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6、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中心交纳保证金32500万元,其中13000万元为受让履约保证金;19500万元为认购保证金。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受让方报名时,须认可《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并盖章确认。
8、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原因及国家政策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价格同等条件下,一次性付款优先);价款支付只限于银行转账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交易服务费交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合同须与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订,签订后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一份;担保包括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提供银行保函、如受让方为公司等法人主体的,还需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分期付款除首付款外的剩余部分由双方自行结算,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起一年内全部付清。 (3)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申请书中说明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同等条件下一次性付款优先受让。4、受让方应当遵守标的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所签署的《合作开发纳林河矿区后柳湾井田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出资。原应由转让方承担出资义务的标的企业应付探矿权首期出让收益金72,865.855万元及探矿权首期出让收益滞纳金72,865.855万元,均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上述出资的方式和时间为: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在自然资源厅要求的缴纳期限前(2022年3月4日)完成向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后,未能遵守上述出资义务,属于受让方与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内部问题,与转让方无关,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效力。同时,如因受让方未能办理探矿权相关权属证书的原因,亦与本次交易及转让方无关,因此而引起的届时估值变动,不影响当前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本次交易完成后,与标的股权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整体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已做充分提示,受让方不得因前述事项向转让方做任何权利主张。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出具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权属变更。
6、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7、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8、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9、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10、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间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1、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两个标的合计挂牌价和受让方对两个标的合计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两个项目总挂牌价为起始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结束后兴安盟新发能源有限公司与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比例分配交易价款。
产权受让申请书(法人).doc 授权委托书 -(受让).doc 意向受让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受让国有产权).doc
交易合同新发修改(兴安盟50%)(李律师修订)已审核.doc
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认购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认购保证金及受让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认购保证金、受让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或首付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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