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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园艺新家园101号楼16016号房产,为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移交乌海市财政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目前为闲置状态。该房产已办理权属证书,证载权利人:王玉清。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相关信息。
2、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权属变更事宜需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配合办理产权变更联系人张福敖,电话0473-2023653。办理标的权属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3、受让方受让标的后,转让方无法出具购房发票,仅提供收据。
4、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其中涉及转让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受让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转让指定账户),交付后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和公告转让底价均以评估报告为参考,房屋面积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7、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标的勘验联系人:白雯羽,电话:18586098116。
8、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不动产登记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9、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向转受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 。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权属资料交接手续。待转受双方向中心提交权属成功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后,中心从交易价款中扣除转让方服务费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剩余交易价款。
4、因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交易双方均可单方提出解除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因受让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从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并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标的原因导致一年内不能过户,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7、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金额:90000元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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