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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议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08%国有股权及白音华煤矿30927.30万吨可采储量收益权整体转让,其中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08%国有股权评估价为87,784.2 万元,白音华煤矿30927.30万吨可采储量收益权评估价为70791.36 万元,合计转让底价为158575.56 万元。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1373号)显示:(1)标的公司存在权属资料不全或瑕疵的情形(包括房产、车辆、探矿权、无形资产等);(2)本次股权价值评估仅对内蒙古西乌旗白音华一号露天煤矿采矿权可采储量25226.86044万吨进行评估,未将30927.30万吨可采储量列入评估范围,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3、内蒙古西乌旗白音华一号露天煤矿采矿权人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该矿山生产规模为70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19.195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38年9月5日。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须自行与标的公司协商白音华煤矿30927.30万吨可采储量收益权使用相关事宜。
4、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5、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疫情期间勘验现场须符合当地防控要求。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原因及国家政策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双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权属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自行了解股权变更相关政策、流程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7、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一)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 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其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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