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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宁夏盐池县米黄湾南段石膏矿探矿权转让
标的基本情 况
探矿权
坐落位置
宁夏盐池县米黄湾
勘探许可证号
T64120140303049266
面积
2.9平方公里
矿种
石膏矿
有效期限
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
发证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税费承担
受让方
是否为
共有
√ 非共有
是否设为担保物
√ 没有设置为担保物
矿区概况
宁夏盛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编制完成了《宁夏盐池县黄米湾南段石膏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石膏矿石资源量共计9118.06万吨(折合3981.69万立方米),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7063.57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2054.49万吨,剥采比0.74:1(立方米/立方米)。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2005年02月16日首次申请并获得了该区块的探矿权,名称为“宁夏盐池县黄米湾优质石膏普查”,面积12.70平方公里。初设探矿权到期后,矿权人进行了多次探矿权延续,并于2009年将探矿权名变更为“宁夏盐池县黄米湾优质石膏详查”,范围未变。2011年12月,经宁夏国土资源厅批准,宁夏兴泰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转让获得该探矿权,探矿权人变更为:宁夏兴泰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探矿权名称为“宁夏盐池县黄米湾石膏矿详查”,范围未变。2017年08月经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国土资函[2017]500号)同意对上述4个石膏矿详查探矿权进行转让,2017年11月,宁夏盛华龙矿业有限公司通过转让获得了4个石膏矿详查探矿权,探矿人变更为“宁夏盛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其它均不作改动。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名称
宁夏盛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住 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长城北路15-6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
闫民华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整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决策
情 况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三、信息发布、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人民币:548,174,200.00元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并将纸质报名资料及相关身份信息证明文件递交至中心。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并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中心,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交易凭证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价款。
3、转让方收到价款后配合受让方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保 证 金
设 定
1、交纳认购保证金金额:10963.48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 2021 年 11 月 8 日 上午9时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特别告知
1、标的项目勘探许可证号T64120140303049266;地理位置:宁夏盐池县黄米湾东部;勘查面积:3.7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4日;总资源储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为9118.06万吨。
2、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本公告的内容及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3、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的咨询
张经理:189473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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