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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51%
2.意向投资方:不高于49%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投资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投资须知、投资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2.标的均以展示的融资方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及融资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省产交所及融资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投资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1.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2.信息披露期满,如所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合计小于或等于730万元且每元注册资本报价相同,则项目直接成交;
3.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大于本次增资扩股拟新增的注册资本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不得高于730万元)或意向投资方每元注册资本报价不同,将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情况等。 (3)意向投资方相关行业市场竞争力突出,在资质、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方面能够与公司实现资源能力优势互补或协同效应。 (4)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认同融资方企业文化、公司治理方式及未来发展规划。
1.投资方须为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次增资扩股募集投资方数量为1家及以上。
2.意向投资方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数额不大于730万元;最小认购单位为1元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且不低于1元/每元注册资本。认购方式为现金入股。
3. 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投资方应无条件认可综合评议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方投资、不接受投资方投资、接受投资方投资并调整投资方认购股权占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及投资注册资本数等。
4.意向投资方须在被融资方确定为投资方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合同》,并在《增资扩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清增资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5.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
6.投资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增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并按其出资比例予以承担。
7.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增资后的《公司章程》确定。
8.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前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进行登记、递交《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根据本公告所载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自行准备能够证明意向投资方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展现意向投资方经营优势的相关文件及符合本次增资扩股意向投资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数额及价格条件的报价文件并予以密封(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签署《投资方承诺》,于公告期内送达至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融资方于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人方由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或《投资资格不予确认通知书》。
9.信息披露期满,如所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合计小于或等于730万元且每元注册资本报价相同,则项目直接成交;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大于本次增资扩股拟新增的注册资本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不得高于730万元)或意向投资方每元注册资本报价不同,融资方于公告期结束后对取得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投资方所认购注册资本数、投资方所认购股权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作为本增资扩股项目的最终结果。
10.本次增资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融资方所有。
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1.保证金为50万元,交纳截止时间为公告期截止日17:00,以收款银行实际到账的时间为准。
2.如意向投资方未通过融资方资格审查,省产交所将在公告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如意向受让方通过融资方资格审查,经过综合评议,未成为投资方的,省产交所将在综合评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4.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投资价款。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融资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投资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信息披露期满,如所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合计小于或等于730万元且每元注册资本报价相同,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因投资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大于本次增资扩股拟新增的注册资本数:
①意向投资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因投资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3)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投资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因投资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投资总额低于本次投资价款时,该投资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1.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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