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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2.96亿元债权,和标的公司100%股权一并转让;
2.在预公告至正式公告期间,转让方对标的公司新增4000万元债权,此项债权受让方在受让本次产权时须一并受让;
3.截至本次受让方交纳交易款项日,上述两项债权产生的利息,受让方须在受让本次产权时一并受让。
本项目挂牌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3200万元,其中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3600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9600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本项目不设保留价。
公司变更登记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完成以下手续: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或者直接作出股东决定,解除原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职务,选举(或任命)新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并修改章程。
2.在工商变更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移交手续。产权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的各项证照、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立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的交接;
(2)标的公司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管理制度、合同文本、往来函件等)的交接;
(3)标的公司除不动产外的重大资产(价值5万元以上)的交接;
(4)标的公司在建工程的交接(包括但于限于在建工程的档案及技术资料交接、现场管理岗位交接、建设方供应及控制的物料交接等);
(5)标的公司的财务交接,包括财务资料(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财务印鉴等)交接和银行账户交接(在银行变更印鉴、移交U盾等);
(6)其他重要项目的交接。
交接时应制作交接清单,详细记载交接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双方签署后即视为交接完毕。
个别项目无法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接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意向受让方若有现场考察意向,可在完成报名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向交易所递交《现场考察申请》,由转让方在申请日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申请需在2021年9月17日16:00前提出,2021年9月17日之后提出的现场考察申请,将不予受理。
2.意向受让方需向义乌产权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原件);
(3)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复印件);
(4)如办理报名手续的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同意受让本标的的内部决策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文(原件);
(6)《竞买申请书》;
(7)《竞买人承诺函》;
(8)义乌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12600万元,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通过后应于2021年9月26日16:00前通过注册时填写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报名人与转款人名称必须一致(不允许代交,代交保证金无效):
户 名: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义乌词林支行 账 号:e交易竞价系统短信发送的指定账户(仅作为交纳竞买保证金、成交款项的临时账号)。
2.退还: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竞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相关违约事项:
(1)在公开竞价过程中,竞买人未按《转让细则》要求履行职责,在本次竞价活动中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未能履约的行为,转让方有权没收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2)竞买人应对《竞买人承诺函》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否则竞买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3)竞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4)竞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的《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否则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5)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付清应付款项,若未按期足额支付,转让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6)竞得人应确保自身资格符合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否则竞得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纳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受让方须按义乌产权交易所标准于《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总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按总成交额计算
1000以下(含1000)
2.00%
1000以上—2000
1.50%
2000以上—5000
1.00%
5000以上—10000
0.50%
10000以上—50000
0.30%
50000以上
0.20%
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挂牌文件内容及本次产权转让相关的其它问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交易所咨询。咨询后仍有疑问的,可在2021年9月17日16:00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转让方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2021年9月17日之后提出的提疑,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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