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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承诺条款:
1、受让方是审慎的购买者,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受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
2、受让方在此确认,转让方未就《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资产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受让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做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标的资产。
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项下的单项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等,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受让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转让标的。
5、受让方理解并同意:任何情况下,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或原债权行(含其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受让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转让方已转让给受让方的资产向转让方或原债权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转让方或原债权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受让方承诺赔偿转让方或原债权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6、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模板,并有机会对《债权转让协议》模板的条款提出意见。
7、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中国现行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并自愿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涉及的抵质押物、查封物等权利可能存在被其他人查封、顺位抵质押、留置、及未查封、未续封等情况,可能影响抵质押物处置主动权;
(21)可能存在抵押权未设立、轮候查封未生效、尚未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执行主体尚未变更,导致后续相关权利不被支持可能形成损失;
(2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的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
(23)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4)债务人、保证人名下财产,及担保物、查封物等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债务人、保证人名下财产,及担保物、查封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5)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重要事项说明: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转受让双方须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需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后,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4、意向受让方应履行尽调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标的债权涉及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资料需到转让方查阅,尽调联系人:郝经理 18635799477)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全部条款,并完全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公示的条款,承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8、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0、交易服务费:按照中心标准执行。
履行反洗钱义务致客户函(2).docx 受让方提供资料清单(2).doc 受让申请书-自然人(2).doc 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法人适用)(2).doc 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自然人适用) (2).doc 受让申请书-法人(2).doc
银行转账;
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全部交易价款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成功起2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直接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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