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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扩股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未披露的限制条件;
3、我方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扩股信息披露内容的相关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视征集情况而定
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云财金〔2020〕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云国资改革〔2020〕82号)
特别 告知
1、本次增资不披露增资价格,最终增资价格不低于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值,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部分计入增资企业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所有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2、本次增资新增投资方1-5名,任一新增投资方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少于人民币10亿元,且持股比例不能大于增资完成后原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确保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3、增资企业原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根据本次增资实际引入的投资方情况,对增资企业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同步增资,增资价格与本次最终确定的价格保持一致。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云交所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全部必要的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
5、意向投资方报名后,增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即有权对意向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需全面配合,尽调结果将用于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
6、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增资企业提交至云交所的相关备查资料请到云交所查阅。
7、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报名截止时间以云交所网站公告为准。
8、本次增资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增资企业。
1、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不超过5个,则经增资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审议确定投资方;
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超出5个的,则采取一次性报价结合综合评议的方式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评审,报价高于或等于此次增资底价的意向投资方可进入综合评议阶段,由增资企业控股股东结合评议结果,组织意向投资方进行增资具体条款谈判,审议确定投资方;
3、综合评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财务实力(50%)
(2)行业资源(10%)
(3)投资经验(5%)
(4)专业能力(5%)
(5)合作方案(30%)
增资终止的条件:
1、公开挂牌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或未达到最低新增注册资本金要求,增资终止;
2、所有新增投资方均未在云交所出具意向投资资格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签署《意向增资协议》;
3、所有新增投资方均未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照《增资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4、最终投资方均未能与增资企业控股股东就相关增资事宜达成一致;
5、其他由增资企业控股股东认定为增资终结的情形。
一、总体要求
须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目标,自身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佳,信用评级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合规记录;能够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团队、人才、技术、项目支持与保障,帮助公司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打造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等;满足银保监会及各类监管机构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
二、具体条件
(一)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存续期应达到5年及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1、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以经审计2019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2、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以经审计2017、2018、2019年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意向投资方如为金融机构,则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应符合监管要求。
(三)意向投资方须具有充足的支付及履约能力:意向投资方须具备与拟投资规模相当的货币资金支付能力,且须将不低于拟投资金额70%的货币资金存放于云南辖内指定银行之一(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及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不少于1个月,并出具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开具时点应在报名期内)。意向投资方须承诺此笔资金在增资完成前不得划拨调动或支付使用,不得籍此融资且不得为其增设任何权利负担。
(四)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无不良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记录)。
(五)意向投资方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各意向投资方之间不能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关联企业的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执行)(需承诺)。
(六)意向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的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投资(需承诺)。
(七)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不得以委托投资、联合体投资或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等投资方式进行投资(需承诺)。
(八)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需承诺)。
(九)意向投资方须就本次投资行为履行全部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以相关决策或批准文件为准)。
(十)意向投资方应于云交所出具意向投资资格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签订《意向增资协议》(附件),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意向投资方拒绝签署该协议或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视作其自动放弃投资资格。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其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在增资企业报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通过后生效)。
3、增资款项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投资方应当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项。
4、增资完成后法人治理结构
视增资后各方股比最终确定,并需确保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控制权和并表权。
5、本次增资涉及的有关税收和费用,由增资企业和投资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其约定缴纳,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投资方承担。
6、增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全部增资价款到账日的期间损益由原股东承担或享有,增资价款全额到账次日起增资企业产生的损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
2.按云交所的要求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当天17:00前提交《增资投资申请书》及证明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全部材料。
意向投资方应于云交所出具意向投资资格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签订《意向增资协议》,由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存放于云南辖内指定银行之一(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及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且等于拟投资金额100%的货币账户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监管,保证金处置方式等详见《意向增资协议》。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冉 1878854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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