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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实施增资扩股,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增资扩股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扩股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扩股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扩股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未披露的限制条件;
3.我方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扩股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扩股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有关事宜的批复》
晋国资改革二函【2020】32号
特别 告知
1.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49%,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为51%;
2.本项目仅接受货币资金出资,投资方需一次性支付全部增资价款;
3.根据合法有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增资企业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企业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4.增资企业的在册在岗职工,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企业全部接收,在册不在岗职工以及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纳入安置范围,人员安置办法详见《职工安置方案》。
5.本次增资前的各项债权债务均由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担。
1.遴选标准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资金实力、专业管理团队及人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行业背景及大型医疗服务机构投资管理运营的成功经验);
2)意向投资方对医院未来发展战略与方向、学科布局和重点学科建设、人才与技术建设等具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能够为增资企业带来良好的资源与机遇;
3)意向投资方的计划出资额及增资价格;
4)意向投资方能够为增资企业的融资、投资活动提供支持。
2.遴选方式
经征集,只有1名意向方且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同煤集团可选定该意向方作为本次增资的投资方;经征集,产生2名以上意向方且均符合投资人条件的,由国资管理机构、同煤集团和产权交易市场共同委派人员组成投资人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投资人基本条件,通过综合评议打分方式择优遴选投资人,并由同煤集团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条件、报价等因素选定最终投资人。
1.投资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际经营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以医疗健康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人股权结构集中、实际控制人明晰,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无实质性变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以“医疗健康服务”为主业管理的中央国有企业或其医疗健康主业的全资子公司(含间接全资控股附属公司)优先。
3.投资人拥有丰富的医药医疗健康产业协同资源,能够提供增资公司及所属医院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管理资源、技术资源及学科资源。医药医疗大健康自有产业链完整的企业或其成员企业优先。
4.投资人具有丰富的国有医院改革和运营管理经验。具有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管理(与增资企业规模相当的)符合以下规模条件的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区域医疗集团2年(含2年)以上的经验和成熟的产业发展模式: (1)区域医疗集团至少包括1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家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1家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且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区域医疗集团床位规模3000张以上;
(3)区域医疗集团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
(4)区域医疗集团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5.投资人的品牌为国内医药医疗健康行业内的全国知名品牌,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其中,最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其成员企业优先。投资人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负面新闻;在与既往医疗机构合作过程中无重大群体性事件。
6.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充足可靠的现金支付能力和良好的银行资信等综合实力。
7.投资人完全响应同煤集团方面就医疗机构改革制定的《医疗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8.投资人为非上市直投类产业型公司,不接受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不接受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机构、基金类投资或管理机构及前述类型机构管理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基金等财务投资机构及该类机构管理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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