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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根据采矿许可证显示骆驼山煤矿基本情况为: (1)许可证号:C1500002011041120111730 (2)采矿权人: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3)矿山名称:乌海市包钢万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 (4)开采矿种:煤 (5)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6)生产规模:60万吨/年 (7)矿区面积:1.7790平方公里 (8)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 2、骆驼山煤矿采矿权已被设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原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渤海湾支行,现已变更至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约定出租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请意向投资方亲自了解抵押情况,审慎投资。 3、露天开采预计可开采面积约为1.2平方公里,露天开采预计可采储量约为1500万吨,承租方承租标的且具备生产条件后,须按照每吨煤租金成交价乘以实际出煤量按月向出租方交纳承租费用。 4、租期8年,租期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承租方在8年租期内符合出租方内部管理要求,经出租方、承租方协商一致可延长租期。 5、承租方承租后,有权对矿山进行合法、合理的开发、开采、生产,享有生产出的最终产品的所有权,但承租方必须参考市场价格与出租方协商定价后将矿山生产出的煤销售给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6、承租方按设计定期开展地环治理工作,出租方环境保护基金账户所需金额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定期补足,租赁关系结束后,如账户仍有结余,出租方将结余基金款项退还承租方。 7、承租方承租后,最低露天开采产能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能标准,如因不具备产能指标条件等而导致煤矿被关停等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承租后,按照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税等);运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本招租项目涉及职工安置104人,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职工安置方案中最低安置的职工不得低于30人,职工工资及安置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采矿证到期后,由出租方办理采矿证延续事宜。 11、承租方承租后不得转租。 1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3、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合作保证金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意向受让方须认真核对自身是否具备本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如有不清晰之处,请务必提前与公告中公布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明确。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按系统提示付清。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应具有煤炭开采或土石方工程或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内容。
2、可支配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银行保函或银行存款证明)。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标的设定抵押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报价、评审,不签订租赁协议、不支付合作保证金及服务费等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公告进行处置。 2、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交纳交易保证金500万元后方可参与报价和评审,已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递交至中心,如已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未在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至中心的,中心将根据本公告约定处置其已交纳交易保证金。具体评审规则详见评审文件。 3、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款账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和出租方出具的收到合作保证金说明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承租方须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4亿元合作保证金,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且未发生任何公告及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扣除合作保证金情形的,则合作保证金中1亿元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出租方予以退还,剩余3亿元以实际出煤量抵顶租赁费,即每生产一吨,租赁费相应抵顶20元,未抵顶部分,承租方仍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直至核减3亿元完成;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则4亿元均是合作保证金,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出租方收取合作保证金后至抵顶、退还期间,保证金不计息。 5、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照响应中出具的煤矿预开采设计施工方案优化实施;后续在办理露天开采手续过程中,承租方须聘请具有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露天开采设计,经出租方和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按开采设计实施,不得弃薄采厚、挑肥拣瘦,并执行出租方资源回收率的要求。 6、租赁期内,承租方须遵守政府及出租方关于安全、环保的各项法规、制度,接受出租方对矿山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整改指令,按出租方要求与出租方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7、租赁期内,矿山如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对煤矿事故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后续妥善进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各种行政处罚产生的费用。在承租方不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时,出租方从合作保证金中扣除支付,不足部分(如有)须承租方补足。 8、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 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不超两年时间内,合法办理完成矿山由井工开采转为露天开采的所有审批手续;承担办理审批直至矿山具备露天开采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及工程费用等)。 9、如产生以下任一情形,出租方将全额扣除承租方所交4亿元合作保证金: (1)租赁期内,承租方未能在2年内按照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时限成功办理井工开采转露天开采各项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实现正常开采的; (2)租赁期内,承租方未按照经出租方同意和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实施开采,致使出租方资源无法获取或无法达到承诺最低开采量或最低开采量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在具备露天开采生产条件后,承租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生产。如因承租方准备不足,或由于安全、环保等被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停产、限产等原因,导致矿山停产超过10个月的。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和承租方响应文件内容相违背。
金额:5000000元
保证内容:
为保护出租方及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承租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及参与评审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支付合作保证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4、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若竞租成功,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交易保证金超出交易服务费部分由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回;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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