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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入驻后须根据项目房屋实况、出租方整修要求及承租方经营需求设计整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整修完工后须符合消防规定,并须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营业。
如原承租方为继续承租标的,将于出租方规定时间内搬离。
出租方名称:江苏海洋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7183X
特别 告知
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关于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的相关政策;成交后,不能以出租标的现状影响其办理上述手续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负责办理上述手续;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游戏、网吧、餐饮等行业。
1. 项目业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高校及周边从事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同时确保不影响学校师生及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明确规定不允许经营网吧、游戏厅、舞厅、音响、车辆维修等项目以及学校认为不宜经营的项目。
2. 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报名时的承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扩大、变更项目业态。
3. 所有门面房不得向学生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
4. 除有特殊约定外,门面房不得用于制作和销售非定型包装食品(如凉皮、凉面、散装卤制品等)。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一、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机构。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3年以内(截止公告发布日起)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截图,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人征信报告)。三、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招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同一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只能参加报名和取得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一个房屋租赁项目承租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若为江苏海洋大学在职教职工,承租期内,学校将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并缴纳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等费用,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等自行交纳,具体政策参见2008年第27期淮海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本次招租: 1.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 在读学生。 3. 在以前参与江苏海洋大学投标活动中有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商户。 4. 在已公开招租中,中标后主动放弃的商户(因学校规划调整而协商弃标的除外)。 5. 在江苏海洋大学各类门面房检查中,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商户。 6. 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门面房租赁合同期内正在经营的商户或已取得房屋租赁项目承租资格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招租工作。意向承租方参加招租活动前三年内无征信问题,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 0518-85895196(现场踏勘时间初步定在2月15日以后,具体时间请至少提前一天与老师预约)
一、保证金金额20000.00元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承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三、保证内容: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所网上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租;2、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缴纳首期租金和押金。四、处置方式:1、不符合承租条件或未成交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相关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对相关方进行赔付;出租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承租资格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租。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3、交易双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由交易所不计息原路径退回。4、其他处置方式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jscq.com.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01021544229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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