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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告附件
转让方名称:鄂尔多斯空港运输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召弟
联系电话:15540451421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车辆必须过户至法人机构名下。车辆转让登记必须符合鄂尔多斯车管所的要求条件,意向受让方需要特别注意并提前了解清楚自身是否符合鄂尔多斯车管所关于大型普通客车转让登记的资格条件,本次转让方开具发票仅为《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确认的最终受让方开具。如因不符合鄂尔多斯车管所转让登记大型普通客车的资格条件所造成的相关后果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看车辆状况,转让方对车况不作任何担保。
*车辆交接完成后如因尾气不合格等相关情况使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补检时,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处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
公告中车辆的表征里程、年检信息等参数来自评估报告及转让方提供,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核实车辆年检信息。
1、本次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
4、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务必须向中心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交易保证金。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标的交割
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转移登记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应将保证金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的汇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二、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内明确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支付),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领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书》。
三、本次处置车辆的相关要求: 1、车辆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辆号牌不随车转让)。 2、本次转让车辆在交接前如有欠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和扣分)由转让方负责解决承担。 3、车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补缴车辆购置税、车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车辆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车辆停放地: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
勘验联系人:郭召弟15540451421
受让申请书.doc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实物资产交易).doc
1、交纳截止时间2025-11-13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竞价程序的;
(3)受让方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受让资料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的;
(5)受让方受让车辆后,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转移登记证明的。
3、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一次性向中心交纳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中心核实受让方提交的车辆转移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 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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