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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涉及的326亩林地现状为采伐迹地。其中转让标的中涉及32亩林地因复绿整改需求,已由转让方自行组织种植了油茶树种。本次合作经营期限为20年,转让方按326亩林地(采伐迹地)现状移交,合作期内,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且满足林地所在区域高压线路安全运行监管前提下,受让方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合作期间转让方根据本项目最终成交结果收取固定合作收益,转让方除了投入326亩(采伐迹地)林地的20年使用权以外,其他经营管理相关投入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方名称:宣城市宣州区宛陵林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3580141781E
住所: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夏渡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时龙
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受让方承担并支付本项目评估费人民币800元和转让标的涉及的32亩林地复绿油茶种植相关支出人民币64,000元。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涉及林地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位置、用途、类型、面积、使用期限、权证情况、开发程度等方面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中的特别提示所有内容均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涉及林地移交手续之日起应依法依规开发投入使用,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林地,合理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基于地上高压线路安全考虑,合作期内林地以种植油茶作物为主,不得种植高大乔木等树种,采取块状方式整地并按环保要求做好水保带等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林地如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受让方应当服从。转让方按相关征用、占用协议生效日的次日为起算点,以日为单位折算被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对应的剩余使用费并退还受让方(剩余使用费=总成交价/20年*365天*剩余合同天数)。对受让方为开展种植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受让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转让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面积以移交时实际测量为准,如与本公告或评估报告记载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全履约至《林地合作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在6个月内无条件履行转让标的涉及林地的交回手续,按相关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林地交回给转让方。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林地合作经营权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交回转让标的涉及林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林地交回给转让方,使用期限计算到受让方按相关要求交回给转让方的当日。
9、意向受让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应在6个月内无条件履行转让标的涉及林地的交回手续,且交回的林地上种植主要树种油茶每亩保存率需达60株以上(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除外),合作期间至合作期结束不得将油茶树种进行移除或砍伐。将在林地上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拆除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否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林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林地合作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林地合作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林地合作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 声明
宣城市宣州区宛陵林场夏渡分场凤冲管护站326亩林地合作经营权转让项目(重新挂牌)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宣城市宣州区宛陵林场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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