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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城区、曙光隧道、黎明隧道共644个道旗、灯箱广告位三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石台县城区、曙光隧道、黎明隧道共644个道旗、灯箱广告位三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ADQ260020)
石台县城区、曙光隧道、黎明隧道共644个道旗、灯箱广告位三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通过石台县城区、曙光隧道、黎明隧道共644个道旗、灯箱广告位发布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的644处广告位分别位于石台县城区、曙光隧道及黎明隧道,其中石台县城区道旗广告位410个,路灯杆灯箱广告位140个;曙光隧道内墙体灯箱广告位36个,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平面灯箱广告位8个;黎明隧道内墙体灯箱广告位50个,具体区域位置、广告种类、数量等情况如下:
序号
所属区域
具体位置
广告种类
数量
备注
1
石台县城区
人民路
道旗
19
不含人民南路未交付路灯
路灯杆灯箱
43
2
曙光路
8
到曙光隧道为止
39
3
和平路
6
到秋浦路口为止
28
4
环马鞍山路
102
其中11杆在曙光路与秋浦路之间的路段
5
仙寓路
30
到新牯牛降路口
为止
城西路
128
7
滨河大道
55
不含三正秋浦之星小区封闭路段
中的路段杆
文化馆路段
20
9
秋浦路
35
从秋浦路处的环马鞍山路口开始,至和平路路口结束
10
黎明路
23
含市场监管局门
前路段
11
蓬莱路
14
到人民路十字路
口为止
小计
550
12
曙光隧道
曙光隧道内
墙体灯箱
36
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
平面灯箱
广告位尺寸为
宽146cm,长320cm
44
13
黎明隧道
黎明隧道内
50
未建设,目前为预留 50 个墙体灯箱建设区
合计
644
注: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594个广告位均为闲置状态,出租标的涉及的黎明隧道内墙体灯箱未建设,目前为预留50个墙体灯箱建设区。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位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租金评估情况等相关信息详见《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了解石台县域范围内410个道旗灯箱广告位、140个灯箱广告位、36个曙光隧道灯箱广告位、50个黎明隧道灯箱广告位及8个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平面广告位的经营权1年期市场租赁价值评估项目价格评估报告》(德盈价评【2026】第C019号)。
(三)经营权租赁期:3年,租赁期自承租方签订《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算。
(四)特别提示:
1、关于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建设、安装、更新的相关要求
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依法依规自行负责建设、安装、更新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广告牌建设、安装、更新相关要求如下:
(1)道旗广告牌底部离人行道地面高度应大于2.5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画面不准使用喷绘布材料,同一路段的道旗广告牌的形状、尺寸、位置须保持一致,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2)路灯杆灯箱广告牌底部离人行道地面高度应大于2.5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不得大于0.4米,路灯杆灯箱外框为高强度合金材料,灯箱布为不易破损的软膜灯箱布,画面不准使用喷绘布材料,同一路段的路灯杆灯箱广告牌的形状、尺寸、位置须保持一致,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并保证灯箱内电路安全。
(3)平面灯箱广告牌按现有尺寸(长320cm,宽146cm),灯箱布为不易破损的软膜灯箱布,画面不准使用喷绘布材料。
(4)隧道内墙体灯箱广告牌长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厚度不得大于0.1米,灯箱外框为高强度合金材料,灯箱布为不易破损的软膜灯箱布,画面不准使用喷绘布材料,隧道内的灯箱广告牌的尺寸及位置须保持一致,并保证灯箱内电路安全。
2、关于公益广告投放要求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各具体位置相关广告位中均须按照出租方要求投放十分之一数量的公益广告(即各具体位置每10个广告位均须有1个广告位无偿用于发布公益广告),首次发布公益广告内容由承租方根据出租方要求负责制作发布,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出租方后期需要更换公益广告内容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台县城市管理局)。
四、出租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经营权出租行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标的的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评估机构: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3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了解石台县域范围内410个道旗灯箱广告位、140个灯箱广告位、36个曙光隧道灯箱广告位、50个黎明隧道灯箱广告位及8个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平面广告位的经营权1年期市场租赁价值评估项目价格评估报告》(德盈价评【2026】第C019号)。
5、评估对象:石台县城区范围内410个道旗广告位、140个灯箱广告位、36个曙光隧道灯箱广告位、50个黎明隧道灯箱广告位及8个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平面广告位的经营权1年期市场租赁价值。
6、评估结果:于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3日,石台县城区范围内410个道旗广告位、140个灯箱广告位、36个曙光隧道灯箱广告位、50个黎明隧道灯箱广告位及8个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平面广告位的的经营权三年期租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1,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元整)(不含税)。
7、评估备案机构:石台县财政局。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三年期经营权租金底价:人民币261,000.00元(不含税)。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关于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建设、安装、更新的相关要求”、“关于公益广告投放要求”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授予本次承租方相关广告位经营权,并按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视同出租方已完成移交;自完成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位及附属设施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广告位上有原广告内容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清理。
(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位具体区域位置、种类、数量等情况与《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了解石台县域范围内410个道旗灯箱广告位、140个灯箱广告位、36个曙光隧道灯箱广告位、50个黎明隧道灯箱广告位及8个曙光隧道西出口南侧栏杆平面广告位的经营权1年期市场租赁价值评估项目价格评估报告》(德盈价评【2026】第C019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租金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手续后方可经营,如因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造成广告位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概不负责,出租方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广告位如需使用外接电源,则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按相关部门规定安全用电,费用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导向错误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闲置空版。如果涉及出租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文明创建等工作需要,要求除本次须投放十分之一数量的公益广告外的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时,或全部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时,承租方须服从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广告内容由出租方自行更换,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延长租赁期限。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建设、更新广告位及发布广告前,须将广告位尺寸、规格、材质及广告内容、样式以书面形式报送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发布;但出租方的审核仅为维护自己良好商誉的措施,故不对承租方广告发布中的违法或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且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审核不通过为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延长租赁期限。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对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维修等,保持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安全、完好及可使用状态,保证发布的广告整洁、美观,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尺寸、规格、材质,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如因经营管理需要,承租方需要对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进行升级或改造时,承租方应事先取得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赠予等名义转让经营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出租标的、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方,并终止开展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业务。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出租标的、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方,并终止开展出租标的设计的相关广告业务,租赁期计算到承租方将出租标的、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方时,均以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现状交回,不得造成损坏,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不得继续利用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开展广告业务,对于承租方未履行完毕的广告合同,由承租方负责与各业务单位予以解除或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出租底价为不含税价,出租标的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出租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竞租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竞租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竞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竞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竞租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孟经理 0566-2023567 章经理 18156673892)咨询。
2、承租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竞租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承租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承租方公章。
②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承租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租事宜的)。
(六)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承租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
(八)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九)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1,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2026年5月6日09:00至2026年5月12日0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联系人:孟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石台县城区、曙光隧道、黎明隧道共644个道旗、灯箱广告位三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pdf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台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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