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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聚焦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及自有资金股权投资等核心领域,自成立以来,持续强化核心竞争力建设。始终恪守 “诚信、创新、合作、责任” 的企业精神,秉持 “用户至上、臻于美好、远见卓识” 的核心价值观,以 “对社会、客户、员工、企业、股东及自身负责” 为使命担当,稳健前行,实现高质量快速发展。(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转让方对标的进行评估时的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2025年11月5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金由50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现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京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缴31万元,实际缴纳 31万元;鄂尔多斯市金信项目管理设计有限公司认缴30万元,未实际缴纳;鄂尔多斯市欣佰商贸有限公司认缴29万元,未实际缴纳;内蒙古嘉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10万元,未实际缴纳。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承担30%股权相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实缴义务。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续。
4、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显示:
(1)根据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内蒙古中城融创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购买材料用途,在2023年12月15日,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恒支行取得总金额2.5亿元,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并与放款银行签有1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内蒙古沿河流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签订1份“保证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沿河流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对内蒙古中城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借款本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内蒙古融城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11日,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恒支行取得总金额3亿元,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与放款银行签有1份“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内蒙古融城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借款本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根据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内蒙古海誉圣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12日,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取得总金额5亿元,期限为6年的长期借款。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与放款银行签有1份“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海誉圣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借款本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评估报告中的其他“特别事项说明”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5、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6、若标的公司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标的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登记。
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标的企业对股东资格相关的具体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产权交易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损失和对转让方的补偿。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转受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详见附件
1、缴纳:金额14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式:
①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受让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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