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工美藏品 知识产权 土地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船舶 排放权交易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湖南 安徽 甘肃 海南 广西 浙江 云南 山东 四川 河南
0 人关注1017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本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勘验为准。
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十九小区内,交通便利,配套完善。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MYRX14W;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三八路111号;
联系方式:18947256977。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标的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特别 告知
1. 本次出租的房产坐落位置: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十九小区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标的所在层数为2层(总楼层2层),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但租金不因实际勘验面积情况调整。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承租方租赁该房屋用于“商业”,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租赁用途。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6.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其他披露内容
(1)房屋基本信息: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十九小区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用途:商用店铺。
(2)房屋结构及现状:房屋主体结构完好,无裂缝、沉降等问题。
(3)水电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水表、电表均已安装并可正常计量。消防设施:消防栓、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设施齐全且符合消防验收标准。
(4)装修情况:毛坯房,未装修。门窗:铝合金框架玻璃门。
(5)其他说明:房屋目前无任何第三方占用或权利限制。出租方保证房屋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合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9.与原租户相关条款
(1)原租赁合同关键信息披露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存在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2月17日(具体日期以原租赁合同约定及出租方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原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标的用途、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核心条款,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或出租方)申请查阅,中心(或出租方)将予以配合。
(2)标的交付前税费承担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交付前(即标的正式移交至承租方占有、使用前)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等与标的租赁相关的税费),若标的存在原租户,按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税费承担主体执行;原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
(3)出租项目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工作的,腾房清退主体为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日期前,完成原租户的腾房清退工作,确保标的在交付时不存在原租户占用、使用的情形,且标的现状符合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结构完整、附属设施设备正常可使用、无遗留债权债务纠纷等)。若因出租方未按时完成原租户腾房清退导致标的无法按期交付,出租方应按照本次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2)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年开始的前五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20562元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②妥善使用租赁物,避免损坏;③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交还租赁物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若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未结清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未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其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若押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5. 装修期
如承租方需进行装修,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给予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具体天数由双方根据装修方案协商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该免租期仅用于装修,不计入租期,期间免收租金(但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6. 其他特殊约定
一、其他费用
(一)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在租赁不动产交付之日对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管理、卫生等费用进行交接结算,交接的结果作为合同附件。租赁不动产交付日之前的上述费用由前租户承担,租赁不动产交付日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所发生上述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内,因该不动产租赁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由出租方承担,其他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二、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承租方已亲自勘验标的,知悉不动产情况,出租方不对出租的不动产实际情况做出承诺,也不对标的瑕疵承担责任。标的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二)承租方应按照交接清单内容合理使用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该不动产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三)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按照交接清单内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等并使其达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状况,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因设施、设备不属于其租赁范围或设施、设备无法通过相关检查而要求减免租金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因承租方不履行修缮、维修等义务,造成房屋、设备设施致出租方(含出租方人员)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标的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包、租借或设置权利负担,否则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租赁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承担安全管理职责。非因出租方原因,标的范围内出现安全事故或安全责任事件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因此造成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行政、刑事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均与出租方无关。
三、装修和归属
(一)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不动产的内部结构、进行装修,或设置对该不动产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不论因何方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承租方装饰装修后形成的附合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转移,不得要求价值补偿。
(三)因政府或出租方、出租方上级单位政策性拆迁、改造、搬迁等原因收回标的,承租方不得要求补偿,前述情形不视为出租方违约。
四、资产收回
(一)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不论因何方原因而解除、终止时,在出租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将标的交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收回该不动产,承租方未搬离的财产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自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交回标的时,应保证该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结清应由承租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行使相关权利,且承租方应按照合同年度租金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
2.承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应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每拖欠一日,出租方有权按日租金(年租金除以365天)的2倍收取违约金。经出租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承租方除继续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按照合同年度租金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满或合同不论因何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时,承租方未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交回不动产的,每延迟一日,出租方除有权按日租金的两倍收取违约金以外,还有权收回标的。
4.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已交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按合同年度租金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
六、特别声明
出租方因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以及分立合并的需要而出售、转让不动产时,承租方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方通过公开市场处置时,应当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购买意向的,通过公开市场行使购买权。
注:除本公告已约定内容外,其余未约定事项均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缴纳:金额24600.00元,截止时间2025-12-0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出租方及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故不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押金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无以上违约行为,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按公告约定向中心交纳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2)未能确定为承租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承租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
提示
成功报名后,才允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