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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收缴的121艘渔船及59台渔船推进器转让
804893
2018年10月23日
2018年11月5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2019年10月22日),其他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公告期结束)。
存放于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沙山村渔民上岸点、和平村白泥滩、和平村下湖段。
1、本次转让标的为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在升金湖国家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工作中收缴的121艘渔船及59台渔船推进器,渔船材质为钢、铁,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安徽天元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字[2018]第031号)、《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字[2018]第036号)。
人民币244,200.00元
2018年6月30日
安徽天元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人民币219,780.00元
转让方名称: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2003285574W
注册地: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唐田街
法定代表人:吴岳胜
本转让方(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拟公开转让持有的收缴的121艘渔船及59台渔船推进器,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收缴的121艘渔船及59台渔船推进器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在升金湖国家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工作中收缴的渔船及渔船推进器,意向受让方在成功竞得转让标的后,不得在升金湖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使用转让标的,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如需察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察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察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进行了现场查勘,对本次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移交标的种类、数量、成新率以实际移交为准,如与《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字[2018]第031号)、《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字[2018]第036号)或发布公告中列示的资产种类、数量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拖(搬)运、清理离场工作;在转让标的拖(搬)运、清理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拖(搬)运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成功竞得转让标的后,不得在升金湖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使用转让标的,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渔船营运检验、渔业人员培训、执证上岗等工作,使用转让标的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5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8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另行通知
王经理(0553-3117536);郑经理(0566-2620078)
姚经理(0553-3117326)
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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