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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清水县金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南侧金河城市广场B座商铺公开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权利人
权证号
权利类型
用途
权利性质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清水县金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甘(2018)清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6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1271.18
第2层
甘(2018)清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66
第3层
甘(2018)清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67
第4层
权利其他状况
1. 共有宗地面积:1303.83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348.94平方米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2013年12月8日起2053年12月8日止
以上标的整体转让挂牌价1910万元,交易保证金600万元。
二、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三、受让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18年9月21日-- 10月24日17时。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公告期限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2个周期。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受让方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依据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前有关的水、电、暖、物业等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在办理水、电、暖、物业等的户名变更及其他事项时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面积、土地性质、规划用途、房产结构、抵押权利等情况介绍,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仅为参考性说明,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保证。成交后在面积勘丈中有误差的、受让方在办理标的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若出现与介绍情况不一致或出现任何瑕疵风险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7.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经理 13919108121 王经理 18093860844
联系地址: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34号天府楼3楼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微信公众号:gscq2013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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