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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内蒙古恒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刚
联系电话:13904751351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及征询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并确保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优先购买权人;
4、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7、我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因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我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10、我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转让房产已出租的情况)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蒙古通盛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纪要
内蒙古通盛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纪要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项目为公开处置,房产证均已办理,房产证号为:不动产登记权证(蒙(2020)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28237号),已过户至内蒙古恒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处于闲置状态,该处房产涉及物业及取暖相关历史欠费问题,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承担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后一切相关费用。房产销售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交易惯例各自承担,该房产挂牌不设出售方产权变更时效保证责任,该资产公开拍卖,不接受原借款方、抵押方以及任何关联人参与本次竞拍,如发现竞拍并成功的,本次拍卖予以作废,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自负。
其他以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涉及后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过户所涉及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或按国家规定双方共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产权证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意向受让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
3、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
4、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立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收到价款,并扣除服务费后转剩余价款,转受双方自行过户。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小写¥100000.00元)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以实际到账为准)3、交纳方式:根据公告约定执行4、保证金交纳账户:根据公告约定执行5、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6、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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