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股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林木 排放权交易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海南 浙江 云南 四川 山东 河北 河南
0 人关注1221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标的位于内蒙古大杨树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大杨树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于主任
联系电话:18604703579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内蒙古大杨树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烘干塔及附属资产主要包含120 吨地衡、变压器、保温房、地面硬化、锅炉房、烟囱和 500 吨烘干塔。烘干塔及附属资产仅限于玉米烘干用途。
2、本次出租标的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租赁期限为6个月,租期内租金不变。挂牌价为该项目6个月的租金底价。所有地上建筑设施无产权手续,权属归内蒙古大杨树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3、出租底价11万元对应的烘干量为2万吨。若实际烘干量超出2万吨,超出部分将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额外收取费用;出租方不提供仓容,如租赁仓容额外进行补充合同。
4、承租方修缮及装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动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现有结构及用途,如因私自改动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现有结构及用途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该标的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联系有关部门解决,不准拖欠,如发生拖欠现象,出租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联系人:于主任 18604703579,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所需各项手续,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工作。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意向方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方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要求向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上传《现场勘验确认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壹拾万元(¥100000.00元)押金后,出租方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
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对承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本次出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必须用于正常经营使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烘干塔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烘干塔及附属资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结束后保证完好完整交付出租方。
7、承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8、承租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不得将烘干塔及附属资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烘干塔及附属资产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烘干塔及附属资产并保留向承租方追偿的权利。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2.受让申请书.doc
3.授权委托书.docx
4.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1、缴纳:金额2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9-2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交易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及资料交接工作的;
(5)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最终承租方签订交易合同、交纳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
提示
成功报名后,才允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