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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情况:由乌拉特中旗绅禾货物仓储有限公司商业房产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情况:由企业实控人王智广及配偶袁凤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巴彦淖尔市河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基于抵押物为借款企业关联公司乌拉特中旗绅禾货物仓储有限公司名下核心资产,该笔业务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并出具生效判决确认债权人享有对该资产处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抵押资产所处的地理位置较好,对从事边境贸易的投资者来说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及商业投资价值。
受让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因质押物未交付或办理登记而未有效设立,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质)押、最高额保证,可能因最高额担保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
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担保权利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1、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有涉诉案件,且部分涉诉案件金额较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债务
人、抵(质)押担保均设有担保最高额债权限额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偿难度;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质)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质)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4、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①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②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
让协议》约定期限内(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股权
交易中心收到上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价款转付转让方。
2、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
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
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
本标的。
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
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
据自身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
4、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自愿接受该交易标的存在的一
切相关交易风险,已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
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
会风险。
6、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
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
出由受让方承担。
8、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最终受让方按转让底价部分的0.1%支付交易服务费,超过底价部分按 5 %支付交易服务费
1、缴纳:金额25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2-11-29 17: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权交易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了解并对项目情况、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
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
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
还。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竞价规则:
1、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时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公告期延长七个工作日,继续征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七个工作日内无其他意向方报名,确定其为最终受让方
债权受让申请书.doc
反洗钱告知函.docx
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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