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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国家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
详见债权清单
受让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
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
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
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
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
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
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1、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有涉诉案件,且部分涉诉案件金额较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债务
人、抵质押担保均设有担保最高额债权限额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偿难度;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
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
偿的影响程度。
24、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
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
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公告披露内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资料及所作承诺,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立场。内蒙古股权
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性质、条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
断自愿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
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将有权按照约
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当日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
《债权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须签字或盖章)递交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转受双方须在竞价结束当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
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有权扣除保证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债权转让
协议》当日将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收到交易价款结清证明和交易服务费后中心在3个工作日
内出具交易凭证。
4、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充分调查本次转让标的债权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风险,
自愿承担因受让标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审慎原则同意按照现状受让
本债权标的并签署交易相关法律文本。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其已了解标的债权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
意向受让方基于对法律法规、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等的判断受让标的债权并承诺不因标的债权存在瑕疵、债权实现
等问题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7、意向受让方已了解全部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该条件提出意见。其基于对标的债权的了解自愿签署债权转让协
议后不得再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或申请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8、受让方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该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次标的债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详见附件
1、金额4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2-09-1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
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了解并对项目情况、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
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
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
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
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
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
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网络竞价,自由竞价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9:00,报名成功(保证金缴纳成
功及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具备出价资格,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
2分钟(即120秒);加价幅度100000元/次
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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