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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联系人:穆焱
联系电话:13500693009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为我方司法裁定所得,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中心的相关规则。
5、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诺积极协助解决。
6、我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承租人。(适用于转让房产已出租的情况)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中心、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别 告知
1、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中显示房产有租赁,转让方自行履行告知承租人义务,并要求行使优先权的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报名缴纳保证金,逾期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股交中心尚未收到告知承租人及承租人是否行权函件,如因优先受让权受损,股交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2、房产以目前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验,最终受让方自行负责腾退等事宜。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保证金视作接受该转让标的已知未知的现状及潜在风险。
3、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4、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转让标的相关权利及租金归最终受让方所有。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面积以转让方提供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规划、土地等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地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股交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到股交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在被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将该款项及保证金转付给转让方,转让方配合办理房产交接及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且受让方书面提出房产交付申请之日起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低于6个月。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方权属由司法裁定取得,涉及到两次过户税费,转让方负责由原产权所有人至转让方的权属变更税费;由转让方变更至受让方的权属变更税费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国家政策尚未明确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积极配合受让方办理交付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5、本次转让房产在交接前如有欠缴水电暖等房产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均由资产标的现承租方承担,受让方自行了解并与承租方协商解决。转让方收到房产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买受人与实际承租人自行协商。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受让方应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交易服务费。
1、金额139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2-08-25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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