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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的不良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最终受让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最终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鄂尔多斯银行债权转让明细表》(详见附件)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最终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最终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1、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将上述价款转付转让方。如最终受让方未按本公告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最终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按照本次债权本金余额的5%支付违约金。
2、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提供报名材料视作其已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身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5、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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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竞价规则:
1、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时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伍万 元(小写¥50000 )
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
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
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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