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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湖南利联石化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087385585
1、本次标的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有权对该标的进行出租;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标的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特别 告知
1、该标的以服务区现有场地及现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招租。竞租人应自行对招租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如该项目出现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特殊情况,则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处理方案。湖南联交所仅就本项目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湖南联交所不组织意向承租方进行实地勘查。
2、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若测量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与服务费均不做调整。
3、承租方须缴纳前3年成交年租金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预存5万元水电费,当预存水电费余额低于1万元时,承租方必须及时补足预存水电费至5万元。
4、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湖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湖南联交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中止、终止或恢复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服从湖南联交所的竞价相关安排。
5、本项目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成交后放弃承租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及关联单位(含同一股东、出资人、配偶、近亲)报名,非正常解约、关联单位,一经查出合同立即作废,不退还当年租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责任。
6、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足三家,则本项目终止,重新发布出租公告。因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足三家而项目终止的,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湖南联交所按照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交易 条件
租金支付方式
按年度预付,经营1年周期后次月15日前完成清算。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有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其中一家报名;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招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租金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指湖南利联石化有限公司,下同)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招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6、在最近三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有违法违规参与交易活动,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存在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记录等行为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7、在最近三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9、意向承租方的报名资料、资质存在虚假的,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本项目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成交后放弃承租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及关联单位(含同一股东、出资人、配偶、近亲)报名,非正常解约、关联单位,一经查出合同立即作废,不退还当年租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责任。
11、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资产租赁合同》并将履约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的,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2、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在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年度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之后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13、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任何应交未交款项或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及出租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
二、交接要求:
1、招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承租方需对营业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含经营设施、设备),装修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承租方方可营业;所有经营区域须同步装修。本合同到期后,装修所形成的不动资产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2、进场前,承租方可享有30天的装修免租期。该免租事宜通过顺延租期的方式予以实现。若承租方租赁期满3年,则以顺延租赁期30天的方式进行补偿。
3、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房屋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4、承租方进场前或在经营期内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向出租方提出装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于承租方装修等原因造成服务区或相应设施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需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出租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其他要求:
1、承租方的经营项目不完全具有排他性,即出租方有权在本服务区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促销活动或相似经营项目的开发,承租方对此不应提出异议和干扰。
2、开业前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参数标准,安装覆盖全部经营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库、售卖区、收银区等区域)的高清摄像头,并接入出租方监控平台,视频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场时所装监控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3、租方须使用出租方指定收银系统进行集中收银,合同期内承租方未按要求使用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如串码销售、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现金补录不按时等行为),视为承租方违约。整个合同期限内,如发现承租方有此类违约行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补偿未按要求录入集中收银系统营收,并承担相应处罚:第一次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即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若少于10000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多于10000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按照未录入金额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次出现上述违约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对于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超范围经营,第一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出现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同样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第三方收银系统的,如出现以上情况,视同收银违约,按照上述条款处罚。
4、承租方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需严格按照《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管理规范》(DB43/T923-2023)及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如有更新,按照最新标准执行),并将其列为与出租方的合同履约内容,积极主动的接受出租方对其进行的各种定期检查与考评。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增设非招商范围和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经营项目,公益性服务项目未经出租方同意批准,承租方不得另行收费。
6、由出租方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等要求,设立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管理体系,对承租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考评结果与承租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挂钩,扣除部分由承租方年末补齐。承租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出租方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其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准。
7、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物业管理全部事项(含安保、卫生、消防、水、电费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8、承租方需要承担公共物业费并单独缴纳,其中公共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10元/平米/月,按租赁面积计算。若存在仓库租赁需求的,仓库依照10元/平米/月标准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交纳方式为按月预交纳。
9、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合理的损耗为单价标准进行结算,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宿舍管理费:按500元/间/月的标准,按合同年度支付,每合同年度开始起10日内,由承租方直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宿舍管理费。
10、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年租金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0万元),按2%支付;成交年租金高于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年租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同时,出租方交易服务费按照首年成交年租金的2.4‰收取,该笔费用也由承租方承担。
1、交易保证金:29.1万元
2、处置方式:
①竞价成交后,成功竞租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租金的一部分;未成功竞租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如竞租人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本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未能成功竞租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由湖南联交所按照竞租人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③恶意参与竞租的,一经查实,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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