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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物所在地住房限购政策及房产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二、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四、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六、上述标的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七、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八、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九、受让方需自行对标的上附属物进行拆卸、切割、装运等处置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产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一、保证金金额:100万元整,按照系统提示交纳。 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三、保证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产交所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被产交所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上述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 四、处置方式:按照产交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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