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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天堂湖部分流转土地(约1,082.50亩)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池州市天堂湖部分流转土地(约1,082.50亩)。(标的编号:N0122TD260005)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池州市天堂湖部分流转土地(约1,082.50亩)位于池州市天堂湖新区(池州市贵池区清溪街道),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北至东至路,南至宁安城际铁路,西至白洋河,东至昭潭路。具体位置、范围详见《池州市天堂湖新区(清溪街道)流转土地红线图》。
(三)标的现状:临时占用。
(四)租赁期限:5年,租赁期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五)租赁用途:仅限于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种植,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且所种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种类种植前须报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种植。
(六)特别提示
1、关于出租标的分批移交及租金计算事宜
(1)本次出租标的现被临时占用种植有关农作物,由出租方负责被临时占用地块的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被临时占用地块按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租金自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出租方经营规划,本次出租标的涉及规划建设的部分土地在建设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移交给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租金自移交之日起算。
(3)出租面积最终以移交时实测面积为准,双方共同参与测量,实测面积由双方签字确认;出租标的租金按最终实测面积计算(出租标的租金=本次成交价÷公告租赁面积(即1,082.50亩)×最终实测面积),承租方交纳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如有不足,则由承租方自行补足并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有剩余,则自动转为下一个合同年度租金。
2、关于出租标的部分土地规划建设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事宜
(1)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部分土地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根据经营规划分期对该部分土地进行投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护栏、给排水、道路、亮化及配套设施等。承租方竞得标的后,可参与该部分土地的规划设计、建设,最终规划建设内容以出租方确定为准,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每期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除支付土地租金外,还应按年度向出租方支付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计算及支付方式如下:
①每年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按当期涉及的部分土地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决算结算审定金额的6%计算(即:每年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每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决算审定金额*6%)。
②每期建设完工后,由出租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决算审计,承租方应于每期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审定金额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以后年度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应于上一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关于出租标的营业收入和结算相关要求
在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经营出租标的所有营业收入均应通过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结算,每月度结束双方完成所有营业收入核对、确认后10日内,承租方按双方确认后金额的50%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剩余50%在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10日内由承租方一次性开具,出租方在每次收到有效发票后15日内,将对应的发票金额转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4、意向竞租方应自行对出租标的涉及的土壤成分(包括所含重金属、类金属等情况)进行检测,自行评估出租标的涉及的土壤成分是否适合其拟种植的农作物及经济作物需要,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竞得标的后,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5、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池州市平天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取得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池州市平天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池州市鸿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5年04月27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池州市平天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拟出租资产涉及其所拥有的位于天堂湖新区(清溪街道)流转土地市场租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池鸿瑞资评报字【2025】第C042701号)。
5、评估对象:位于天堂湖新区(清溪街道)流转土地。
6、资产评估结果:池州市平天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拟出租资产经济行为所涉及其所拥有的位于天堂湖新区(清溪街道)流转土地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04月27日的五年期租金评估结论为人民币2,598,000.00元(含税),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捌仟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财金处。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五年期租金底价:人民币2,598,000.00元(含税价)。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最终租金按移交时的最终实测面积计算;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土地性质、投资建设等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关于出租标的分批移交及租金计算事宜”、“关于出租标的部分土地规划建设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费事宜”、“关于出租标的营业收入和结算相关要求”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自行对出租标的涉及的土壤成分(包括所含重金属、类金属等情况)进行检测,自行评估出租标的涉及的土壤成分是否适合其拟种植的农作物需要,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竞得标的后,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本次出租标被临时占用地块清场并完成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如因出租方或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需要,需在出租标的涉及的地块上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延长租赁期限,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如因市政规划、土地出让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部门提前收回的,出租方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及涉及的部分土地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等归出租方所有,自双方办理完毕提前收回移交手续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租金,以后租金按对应的土地面积减去被提前收回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如出租标的被全部提前收回时,《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自双方办理完毕提前收回移交手续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无条件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标准的药剂、肥料及其他制剂,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土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土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种植,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所种植的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种类种植前须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种植,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土地性质,不得改变所种植的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种类,不得在出租标的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如有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因出租方投资建设的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涉及的补贴由出租方享有,并由出租方办理补贴手续。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应根据土地性质进行种植规划及农业生产活动,合理安排种植时间,掌握种植农作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农作物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经营期内,排涝灌溉、用水、用电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原貌进行改变性整治,须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及水源保护、白色垃圾、污染物处理、秸秆禁烧、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相关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经营期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同时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6)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经营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导致《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等),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承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出租标的。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13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1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竞租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竞租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竞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竞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竞租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孟经理 0566-2023567 章经理 18156673892)咨询。
2、承租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竞租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承租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承租方公章。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租事宜的)。
(六)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承租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八)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 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九)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5,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2026年4月29日9:00至2026年5月15日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依据《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孟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传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池州市天堂湖部分流转土地(约1,082.50亩)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2、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样本】.pdf
3、池州市天堂湖新区(清溪街道)流转土地红线图.pdf
池州市平天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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